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第七阶段限制
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我市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第七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及时间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第六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基础上,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包括南、北延线)行驶。
二、处罚措施
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处。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限行措施试行期,对在试行期内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处罚。原限行区域不受本次试行期影响,照常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三、附则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二)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通行证。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