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专题 > 机动车污染防治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柴油的通告

时间:来源: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中满足第Ⅴ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柴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要在2015年4月1日零时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四、国Ⅴ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Ⅴ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0757—12345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