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1.事项名称 |
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上报审批 |
2.颁发的证件及 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书面批复意见 |
3.审批类型及法律 效力 |
审批,经省环保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补助资金 。 |
4.设定依据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令第17号 );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财工[2010]4号)。 |
5.审批条件 |
重点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污染减排项目、水质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省级重大专题研究和专项工作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不支持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生活垃圾最终处理处置以及农村公厕、沼气池和沼气综合利用项目;不支持单纯以砌堤、道路、绿化对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申报的项目需在2月底前申请入库,3月底前正式申报省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可延迟至5月底,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为建设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水利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系统工程等;不支持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
6.审批程序 |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齐所需资料;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发给受理回执;3、区环保局负责审批工作的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所属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再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5、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工作人员将相关批准文件发给申请人。 |
7.申请资料 |
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型,所需申报资料不相同,具体见《申报材料要求清单(2014年)》。 申报资料需按A4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所有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
8.审批决定机关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 |
9.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
10.审批收费 |
无 |
11.审批表格 |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 |
12.年审或年检 |
无 |
13.审批受理机构 地点及联系电话 |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西南街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16号窗口 联系电话:87783710 西南街道环保局: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西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7618854 白坭镇环保局:白坭镇政府内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7566001 乐平镇环保局:乐平镇盘龙东路12号区环运局乐平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87387388 芦苞镇环保局:芦苞镇龙坡一路8号区环运局芦苞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87230003 |
14.投诉机构和电话 |
投诉机构: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12345 |
15.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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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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