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6
1.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申报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书面审批意见 证件有效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
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9日 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公布之日施行)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 4.《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 5.《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 |
5.审批条件 |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
6.审批程序
|
建设单位需提交有资质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原件2份),由我局终审的项目,在收到报告书(送审稿)之日起5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会后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形成符合条件的报告书(报批稿),报我局审批。 |
7.申请资料 |
1.符合专家评审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简本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函(原件1份) 3.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4.承诺书A.建设单位B.环评单位;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委托书 7.评分表 8.项目另有特殊要求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另: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到我局网站下载“审批登记表”,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报电子文档时一并发至我局邮箱:sanshuiguihuagu@163.com。 |
8.审批决定机关 |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
9.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 |
10.审批收费 |
无 |
11.审批表格 |
无 |
12.年审或年检 |
无 |
13.审批受理机构 地点及联系电话 |
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西南街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5楼18号窗口 联系电话:87783710 |
14.投诉机构和电话 |
投诉机构: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12345 |
15.备注 |
申请人到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网站www.longpey.com下载表格 |
版权所有: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建议用IE8或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最佳分辨率1024*768